分解指标
| 分值
| 工作内容
| 考核方法
| 扣分标准
|
5、做好出生缺陷的监测和干预工作
| 1
| 1、市、区两级妇幼保健机构必须有专人负责“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并保证人员相对稳定。
| 核实具体工作人员情况,检查统计合格证。
| 无专人负责不得分。
|
1
| 2、凡新调换的“出生缺陷”监测人员在上岗前要进行培训,获得统计合格证方可从事此项工作。
| 查人员档案
| 新上岗人员未培训扣0.5分;无统计合格证扣0.5分。
|
2
| 各级助产机构出生缺陷监测工作的报表、数据库数据上报及时、完整,并完成质量控制和质控报告。
| 查助产机构报表、数据库、相关资料以及质控记录、调查表。
| 季报缺1所医院扣0.5分。监测医院少报1张表、卡扣0.5分;报表、数据库错、漏1项扣0.5分;报表有1项与数据库不符扣0.5分扣完为止。没按要求完成质控扣1分,不及时上报扣1分,质量不合格扣1分
|
1
| 3、掌握本地区出生缺陷监测顺位和变化趋势,制定并落实年度干预措施。
| 查干预措施落实情况。
| 干预措施没落实不得分。
|
6、信息交流资源共享
| 5
| 各县(市)妇幼保健机构要将本地区的怀孕、出生婴儿、提供人流、引产等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及时通报同级计生部门。
| 抽查各妇幼保健机构、查看相关资料。
| 不通报不得分;不及时通报每次扣1分。
|
7、出生人口性比综合治理
| 10
| 1、积极参与本地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
| 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 不参加不得分,缺一次扣5分。
|
10
| 2、各地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督导检查。
| 查阅相关文件和督导记录。
| 未开展不得分。
|
10
| 3、各医疗保健机构B超室应设有禁止非医学性别鉴定标识。
| 抽查1-2家医疗保健机构查阅相关资料。
| 有一处没有不给分,标识不清晰扣2分。
|
10
| 4、对怀孕14周的B超要登记清楚、齐全,对怀孕14周终止妊娠、结扎后吻合术,病历中有身份证复印件和有效医学证明存档。
| 抽查1-2家医疗保健机构查阅相关资料。
| 没有登记不得分,登记漏项缺项扣2分。随机抽查每少一项证明扣2分。
|
10
| 5、对擅自为育龄妇女摘取宫内节育器、鉴定胎儿性别、出具假诊断、假证明、实行假绝育手续等违纪违法案件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在1个月内调查处理到位。
| 查看督导记录及相关举报案件。
| 不及时查办处理的不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