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嵩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延续执行的批复
(洛价办〔2008〕40号)
嵩县物价办公室:
你县《关于嵩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的请示》收悉。根据河南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校住宿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4〕1730号)精神和该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执行一年来的运行情况,市物价办公室审价委员会经研究,同意你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延续执行每生每期80元。
学生公寓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学生住宿费按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严禁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在住宿费以外加收水电费和取暖、降温、洗浴等其他费用,并保证学生公寓正常用电、用水和设施设备完好,严禁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另外收取住宿费。
学生公寓的相关生活用品原则上由学生自行购买,对确需统一购买的商品,应实行招标采购,与学生的结算价格一律不得高于当地同类商品的市场零售价。代购品的质量、价格要向学生公开,并接受价格、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代购品为学生所有,毕业后由学生自主支配。对家庭困难学生,住宿费应予以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