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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陶永华同志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陶永华同志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渝府〔2009〕1号)


长寿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报批陶永华同志为革命烈士的请示》(长寿府文〔2008〕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陶永华,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生前系长寿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2006年10月8日下午,因肇事司机恶意报复,陶永华同志在工作岗位上被车碾压致死,当场壮烈牺牲。

  根据《民政部关于对〈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的补充解释》(民〔1983〕优89号)“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而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规定,市政府批准陶永华同志为革命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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