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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修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9〕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国税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五日

关于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实施意见
(省国税局)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综合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组合,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一)综合运用产业调控政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2.对哈飞集团生产的运十二系列飞机免征增值税。

  3.对飞机维修企业的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4.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5.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III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

  6.对企业生产的“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7.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切实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8.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9.对饲料生产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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