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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10.对部分生产资料生产和流通企业销售的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11.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12.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4.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15.对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期间免征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消费税。

  16.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7.对我省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8.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9.企业从事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新建项目、灌区配套设施及农业节水灌溉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认真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20.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21.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22.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23.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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