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7.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允许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允许其将折旧年度缩短到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缩短到3年。
38.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劳动力的职业素质,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五)贯彻执行民生福利等相关优惠政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39.个人销售货物,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40.自2009年1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
4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4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44.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4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6.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充分利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发展外向型经济。
47.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卷烟,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48.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出口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49.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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