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进出口外汇核销数据录入收费标准的函
(苏价服函[2008]163号)
江苏金融电子化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事业的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近年来进出口业务的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降低进出口外汇核销数据录入收费标准:
一、进口核销:货到汇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每笔由现行10元降为8元;非货到汇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每笔由现行20元降为12元。
二、出口核销:每笔由现行10元降为8元,出口核销单注销每笔由现行20元降为12元。年度内累计超1000笔以上的每笔按5元收取,5000笔以上的每笔按4元收取。
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你中心可视客户的具体情况,适当下浮。同时应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原则,明确服务内容,明示收费标准,在收费票据上准确填写收费项目名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