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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江苏省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评价考核实施意见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指标,是江苏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中规定达到的目标之一,包含数量指标、质量指标。具体内容如下:
  (一)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指标定义。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指标,是衡量全省各类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成功程度的指标。列入省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中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指标,是衡量全省县、乡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和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矛盾纠纷成功程度的指标。该指标为全省统一指标,不设地区差异指标。
  (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计算方法。该指标计算方法: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成功数与社会矛盾纠纷受理数之比,计量单位:%。
  社会矛盾纠纷受理数,是指县、乡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和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设人民调解工作室登记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数量。
  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成功数,是指县、乡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和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设人民调解工作室直接调解成功的社会矛盾纠纷数量(包括分流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后的调解成功数)。
  (三)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数据采集上报。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的意见》要求的“导向性、操作性、公认性”原则,为便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数据的采集,同时考虑到地方政府的责任因素和主导因素,拟主要采集县乡两级层面的工作数据,包括县乡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和县乡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数据。鉴于省里已明确县、乡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与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各地统计的县、乡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矛盾纠纷受理数、调解成功数应为同一数字,不要将县、乡调处中心和县、乡调委会的矛盾纠纷受理数、调解成功数合计。各地要按照“报送及时、数据准确”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确定专人负责,运用科学的调查方法和调查手段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指标数据和信息,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季度分析报告中统计反映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指标相关数据以及各类调解组织的工作数据和各类矛盾纠纷的构成情况及其特点,并及时向省厅报送。同时按同级发改委和统计部门的要求报送。
  (四)考核内容和范围。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的评价考核,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的意见》,采用指数化的综合评价方法,通过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各个要素的评价考核得到综合指数,客观评价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指标评价考核的内容是县、乡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和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排查纠纷数、受理纠纷数、调解纠纷数、调解成功数和组织建设、基础建设情况以及各项工作制度、统计台帐、调解卷宗、调解文书等内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指标评价考核的范围是县、乡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和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情况。同时,也对各地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管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五)考核方式。采取定期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年4月初对上一年度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及县、乡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和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同时,根据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季度分析报告中的情况反映、专项检查掌握的情况和实地调研了解的情况等进行评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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