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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499号)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文执行时间以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受理产权过户申请之日为准。
  二、请代征单位根据税率的调整修改有关代征软件,契税增加一个税目,税目名称为“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税率1%。
  三、按照《通知》的规定,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国土与房产管理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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