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规范操作程序,切实提高公正性
(一)各项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要严格按照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业务操作规程执行,并进行全程声像监控。开标活动必须公开透明, 开标过程必须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现场电子屏幕或投影屏幕同步显示。评标、定标活动一律在封闭评标区内进行,原则上不搞“过夜评标”。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要创新评标方式,提高评标效率。评标标准和办法要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公开,资格审查和综合打分要严格按照公布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
七、进一步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规范进行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依法认定、制止、纠正和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凡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或监察下运作,形成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一)监察机关要积极推进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提高监管能力。要依据电子监察信息平台对省政务服务中心及联网平台的招标项目办理过程实施电子监察,对各招标投标管理职能部门履行职能情况、各类招标投标进行情况、以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实施廉政和效能监督,坚决查处招标投标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倾向,加强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项目审批部门对不依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行为,应及时依法实施处罚。建设、交通、水务、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要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查处违法行为。任何政府部门和个人,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和插手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结合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要规范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关的工作,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社会监督。要加强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探索建立由社会各界人士、人民群众组成的义务监督员队伍,对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及联网平台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