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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8〕8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日五届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海南省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持财力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三条 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省政府批准从省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奖励全省中小企业年度上交税收3年环比增长排在行业前10位的中小企业管理团队和在资本市场新批准融资、再融资的企业管理团队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年度上交税收是指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的扣除代扣代缴税收后的各项税收总额。

  第五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和省监察厅对奖励企业名单进行初步审定,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对申报企业上缴税收情况进行审核。

  第七条 根据省产业现状,确定5个行业为重点鼓励行业,具体是:

  (一)机械电子行业,包括机械、电子、信息、软件、设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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