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行业,包括农副产品种植、加工,渔业捕捞、加工,食品生产加工;
(三)商贸旅游服务行业,包括商业、旅游、酒店服务、广告、社会中介;
(四)生物医药行业,包括生物研发、药品研发、制药;
(五)企业融资奖励,对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额80%用于海南省内企业发展的给予奖励。
第八条 每年一般预算安排奖励资金1000万元,并视当年财力逐年增加。年度奖励资金按第七条规定的5个行业平均分配,每个行业200万元;对第七条前4个行业,每个行业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1名(奖励资金35万元),二等奖3名(每名奖励资金25万元),三等奖6名(每名奖励资金15万元)。
对新上市企业融资规模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融资额1亿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已上市企业再融资(配股、增发)额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再融资额1亿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九条 中小企业获得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二)依法在海南省内纳税;
(三)总部机构坐落在海南省内;
(四)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没有税收违规行为,没有欠交税款行为;
(五)基准年交税金额达到规定奖励标准;
(六)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七)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八)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条 奖金实行申报制。各中小企业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年度奖励申报通知文件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视为企业自行弃权。
第十一条 纳入评审的企业必须符合第九条的规定,评审实行100分制计算。第一年度上缴税收相对于基期增长率占总分值的20%,第二年上缴税收相对于第一年增长率占总分值的30%,第三年上缴税收相对于第二年增长率占分值的50%(纳税未满4年的按2年税收环比增长计算,第一年上缴税收相对于基期增长率占总分值的40%,第二年上缴税收相对于第一年增长率占总分值的60%)。奖励按总分值从高到低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