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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行业,包括农副产品种植、加工,渔业捕捞、加工,食品生产加工;

  (三)商贸旅游服务行业,包括商业、旅游、酒店服务、广告、社会中介;

  (四)生物医药行业,包括生物研发、药品研发、制药;

  (五)企业融资奖励,对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额80%用于海南省内企业发展的给予奖励。

  第八条 每年一般预算安排奖励资金1000万元,并视当年财力逐年增加。年度奖励资金按第七条规定的5个行业平均分配,每个行业200万元;对第七条前4个行业,每个行业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1名(奖励资金35万元),二等奖3名(每名奖励资金25万元),三等奖6名(每名奖励资金15万元)。

  对新上市企业融资规模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融资额1亿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已上市企业再融资(配股、增发)额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再融资额1亿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九条 中小企业获得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二)依法在海南省内纳税;

  (三)总部机构坐落在海南省内;

  (四)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没有税收违规行为,没有欠交税款行为;

  (五)基准年交税金额达到规定奖励标准;

  (六)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七)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八)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条 奖金实行申报制。各中小企业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年度奖励申报通知文件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视为企业自行弃权。

  第十一条 纳入评审的企业必须符合第九条的规定,评审实行100分制计算。第一年度上缴税收相对于基期增长率占总分值的20%,第二年上缴税收相对于第一年增长率占总分值的30%,第三年上缴税收相对于第二年增长率占分值的50%(纳税未满4年的按2年税收环比增长计算,第一年上缴税收相对于基期增长率占总分值的40%,第二年上缴税收相对于第一年增长率占总分值的60%)。奖励按总分值从高到低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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