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排污申报核定及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青环办发〔2009〕1号)
各分局,五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09年排污申报核定及排污费征收工作,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
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97号)等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按程序开展排污申报工作,确保申报登记全面准确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和排污缴费是国家法定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强化环境管理、提供科学决策的基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切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变更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应当分别在变更前15日或者改变后3日内申报排污变更情况;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排污者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活动,排污者应当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排污者应当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申报填报报表类型要与企业性质相对应,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名单见附件1)及化工、医药、冶金、印染、造纸、电镀、热电等重污染行业企业须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其中国控重点企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表1-1单位基本信息中的中心经纬度等45项指标必须全部录入,不允许缺项、漏项,特别是第1、2、3、7、9、14、15、16、17、18、21、22、26-40、43、44项,以及表1-7和表1-8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准确,不能缺漏;第三产业(不论规模大小)、医院、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律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 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和《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其中《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表1-1的第1、2、3、13、14、16、29等项内容必须认真填写、不能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