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者申报2008年度的实际排污量和2009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同时必须提供有关佐证材料。各分局和各市环保局要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申报材料和有关佐证材料的审核,特别要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基础信息,水、能源和原、辅材料的使用量,生产工艺及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的核定,并结合日常现场监督检查、月(季度)排污申报核定和其他部门的数据资料进行详细审核。对经审核符合填报要求、内容真实的报表分别由经办人和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签字盖章后发回排污单位;对不符合要求、错报、漏报的,要责成其限期重报或补报;对拒报或谎报的排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限期补办申报手续。
各分局和五市环保局应于2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各排污单位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的审核,并及时录入《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在数据录入过程中要认真细致,特别是录入企业重点类型、行业类别和排入水体名称、是否是二氧化硫控制区和酸雨控制区时应进行认真填写,数据录入完成后要加强审核,杜绝出现明显差错。各分局和五市环保局应于2月14日前将审核后的国控、省控重点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固废处置单位的申报表报送市环境监察支队备案。
二、加强排污申报核定,保证排污费足额征收
各分局和五市环保局要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排污费征收工作控制程序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保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环境保护的意见》(鲁价费发〔2008〕105号)确定的收费标准,按月或按季根据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不得简化征收程序,降低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免和缓征排污费,坚决杜绝协商收费、人情收费。
三、严格执行工作报告制度
各分局和五市环保局要按照《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制度》、《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时间,及时做好各类数据报表、报告的报送工作。季度和年度申报核定和收费数据统一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进行汇总上报。《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导出数据应于每季度终了8日内报送市环境监察支队,申报数量、填报质量、是否依法进行核定征收等都将作为工作检查内容进行考核通报。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对工作的整体描述,主要数据的对比、分析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等,务求内容翔实、分析到位。
四、建立收费台账,及时登记收费情况
对国控、省控重点排污单位,各分局和各市环保局必须逐户建立收费档案,于年末将排污申报、核定通知书、缴费通知书及缴费票据整理归档。市环境监察支队要进一步加大对各区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的稽查和考核力度,对各区市重点排污单位收费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有未足额征收排污费的现象,根据情节,提出警告或由市局直接征收。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坚持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加大日常考核权重,通过召开收费调度会和网络发布等形式定期通报各大队收费情况和存在问题,解答各大队收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全年排污收费任务的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