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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当提供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有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务总结报告;

  (三)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专业技术成果及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科研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资料;

  (四)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论著等材料;

  (五)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荣誉称号以及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等证明材料;

  (六)评审组织和管理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申报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对提供的复印件应当由核实人签字并加盖核实人所在单位的公章。

  申报材料应当在本单位(人事代理机构可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 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由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单位)负责。初审是依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和其他相关政策,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的材料送交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各市、县报送的中、高级申报材料需经所在市、县人事行政部门审核。

  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或超过规定申报时间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组织。评委会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评审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二条 评委会按评审条件划分的系列(专业)组建。各系列(专业)评委会负责评审本系列(专业)范围内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高级评委会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组建。

  中级评委会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直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组建并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确有条件的省属其它部门、专业协会以及省属企事业单位组建中级评委会,需经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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