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有条件的系列(专业)可采用考评结合、实地考察、专家鉴定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召开评审会议期间实行封闭管理。会前由评委会组建部门直接通知评委本人。评委会委员名单在当期评审工作完成以前不对外公开。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议组。专业(学科)组负责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及其他材料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评委会审定。
专业(学科)评议组根据评审条件,采用量化评分、面试答辩、成果展示等方式对申报人进行评价。
专业(学科)评议组拥有向评委会的推荐、建议权。
第二十三条 召开评审会议时,到会评委人数不得少于评委会成员总数的2/3。
评委会应当先听取专业(学科)评议组关于审议情况的汇报,按照有关政策和评审条件,对申报人报送的材料和专业(学科)评议组的意见进行认真评议,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
赞成票数同时达到到会评委人数的2/3和评委会成员总数的1/2即为通过。
评委实行签号表决,评委的编号由评委会组建部门排定,并单独通知评委本人。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四条 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评委会委员代表当场计票,汇总票由主任委员签名。表决票和汇总票送评委会组建部门备案。
评审结果不论通过与否,均须填入申报人提交的评审表。由主任委员签字,加盖评委会印章。
对评审未获通过的人员,不得进行复议,当年不得复评。
第二十五条 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会议议程、评委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第五章 核准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结束后,评委会组建部门和办事机构对表决通过的人员,实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