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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有条件的系列(专业)可采用考评结合、实地考察、专家鉴定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召开评审会议期间实行封闭管理。会前由评委会组建部门直接通知评委本人。评委会委员名单在当期评审工作完成以前不对外公开。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议组。专业(学科)组负责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及其他材料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评委会审定。
  专业(学科)评议组根据评审条件,采用量化评分、面试答辩、成果展示等方式对申报人进行评价。

  专业(学科)评议组拥有向评委会的推荐、建议权。

  第二十三条 召开评审会议时,到会评委人数不得少于评委会成员总数的2/3。

  评委会应当先听取专业(学科)评议组关于审议情况的汇报,按照有关政策和评审条件,对申报人报送的材料和专业(学科)评议组的意见进行认真评议,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

  赞成票数同时达到到会评委人数的2/3和评委会成员总数的1/2即为通过。

  评委实行签号表决,评委的编号由评委会组建部门排定,并单独通知评委本人。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四条 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评委会委员代表当场计票,汇总票由主任委员签名。表决票和汇总票送评委会组建部门备案。

  评审结果不论通过与否,均须填入申报人提交的评审表。由主任委员签字,加盖评委会印章。

  对评审未获通过的人员,不得进行复议,当年不得复评。

  第二十五条 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会议议程、评委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第五章 核准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结束后,评委会组建部门和办事机构对表决通过的人员,实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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