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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
(青政发〔2009〕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稳定全市就业局势,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努力稳定就业岗位
  (一)履行社会责任。全市各类用人单位要把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的社会责任,加强在岗培训和人才储备,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带头稳定就业岗位。用人单位经济效益下降或停工限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工作时间、安排职工轮岗或待岗等方式,与职工协商降低劳动报酬。确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安排职工待岗的,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可发放待岗基本生活费。
  (二)规范企业裁员。用人单位经过多方努力仍需裁员的,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裁员程序,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其中,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以上的,应提前报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
  (三)强化失业预警。各区市要加强辖区内企业减员前的预警预测,对关闭、停产、半停产(限产)和逃逸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劳动关系状况、减员动向和欠薪欠费等情况,对减员意向较大的企业进行重点跟踪监测,并按规定实行日报制度。对在同一时间、同一行业中出现失业人员激增时,应及时启动失业应急预案,采取加强人员疏导、落实失业保险金、提供就业岗位等措施,迅速缓解社会失业压力。
  (四)发放困难补贴。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对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困难企业,采取岗位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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