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抓好创业服务。开展政策咨询、项目开发、专家指导、小额贷款扶持等系列服务,进一步促进全民创业。建立跟踪服务制度,对初次创业人员跟踪服务不少于1年。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指导。
五、妥善做好社会保障
(二十五)下调缴费比例。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调整的险种和比例按规定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十六)缓调缴费基数。2009年,对缴费困难的个体及自由职业者,可继续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五市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继续按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执行;五市职工个人缴费涉及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统一按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二十七)提高保障待遇。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和要求,从2009年1月起,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各区市要确保调整后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切实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按照全省统一安排,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六、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二十八)妥善处理争议。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加大调解力度,及时妥善处理劳动纠纷,维护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快速便捷的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及时处置重大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二十九)严查欠薪行为。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把查处欠薪举报投诉作为工作重点,在全市开展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严厉查处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十)健全应急体系。完善劳动纠纷信息预警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加强各类矛盾的排查,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报告”。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按照日常监控、情况报告、应急处置、善后处理四个步骤,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七、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三十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将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与稳就业、保民生紧密结合,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保护和扶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稳定全市就业局势。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到工作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资金投入到位、措施保障到位。
(三十二)积极援企稳岗。各区市要实行重点企业对口联系制度,摸清企业存在的实际问题,确定需要帮扶的困难企业,完善鼓励发展的财政支持、金融信贷、社会服务等扶持政策,为企业降压减负,优化发展环境,稳定员工队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