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做好总结经验工作
各地和有关学校在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过程中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制度,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教育装备管理中心联系。
附件:浙江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浙江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校方责任、学生实习责任、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范围为:
一、 校方责任
(一)保险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 在校方组织的教育教学或统一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发生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事故,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具体责任参照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二)保险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学校的学生遭受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学校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 学生在代表被保险学校参加各项比赛,或者参加被保险学校统一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2. 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3. 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4. 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二、学生实习责任
(一)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校方责任: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被保险学校的注册学生在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工伤”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学校的注册学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期间,因下列情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 在往返于学校和实习单位(实习场所)的途中遭受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