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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8〕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芜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于 2008 年 10月 18 日经市政府第 1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三日

  芜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包括综合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政府统筹资金和融资等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市本级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业主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工程造价社会中介机构的审价结果,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依法对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实施相关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计监督。重点监督的审计项目由政府确定,审计机关直接审计;其他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委托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价,并将委托项目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按不低于10%依法进行抽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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