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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严格控制临聘人员的使用,规范临聘人员管理

  (一)规范临聘人员的使用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社会化手段解决的工作事项,如物业管理、保卫、餐饮等后勤服务,应当实行社会化运作,原则上不再使用临聘人员。

  各级党政机关(含行政执法机构、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除治安巡防、交通协管以及行政执法、社区服务、信息采集等基层一线的协助管理、协助执法岗位,经批准可以使用临聘人员(以下统称协管员)外,一律不得使用临聘人员。

  教学类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因教师脱产进修、长期病假、产假、支教以及教学任务非正常增长等需要安排教师的,经批准可以临时聘请专任教师;其他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使用临聘人员。财政核拨补助、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使用临聘人员,使用临聘人员的岗位原则上限于临时性、阶段性、替代性岗位。

  各单位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而产生的弹性用人需求,应主要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确需使用临聘人员且其项目经费已包含人员经费的,经批准可以使用临聘人员。

  (二)规范临聘人员的审批程序。临聘人员使用实行员额管理,由机构编制部门归口审批,核定临聘人员的员额、岗位及使用期限;其中涉及使用财政经费的,须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各部门、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协管员的,应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建议,由机构编制部门统筹配备;现属于各部门的协管员队伍,凡由区管理或者承担经费的,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整合,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各事业单位确需使用临聘人员的,须报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临聘人员岗位期限届满,确需继续使用的,用人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报批。

  (三)规范临聘人员的经费管理。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临聘人员的经费,使用单位为财政核拨经费单位的,由财政部门按相关标准拨付;属财政核拨补助单位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性质、岗位类别等实际情况在核定临聘人员员额时一并明确经费来源渠道;属经费自给单位的,由聘用单位自行解决;因专项任务使用临聘人员的,在该专项任务的项目经费中列支。

  (四)规范临聘人员的入口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临聘人员的入口管理,规范临聘人员岗位的资格条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员额、岗位和期限内使用临聘人员。可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的,应按照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与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协议用人;不能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的,应根据岗位的职责和资格条件等方面的要求,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市属单位临聘人员的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区属单位临聘人员的公开招聘,由所在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人事部门组织。公开招聘的具体形式,由组织单位确定。招聘临聘人员应当主要面向就业困难的本市户籍人员,确因需要而不限于本市户籍人员的,市属事业单位应经行政主管部门、区属单位应经区人事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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