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临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各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循《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聘用临聘人员,并建立健全临聘人员合同签订、工资福利、培训、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临聘人员的依法规范管理。各区、各部门应建立临聘人员使用报备制度,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所属单位临聘人员日常管理的监督。
(六)规范临聘人员使用的监管制约机制。机构编制部门要从严把关,切实做好临聘人员配备员额的审批,并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实际需要增减临聘人员员额;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临聘人员经费的核定及其使用的监督管理,凡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临聘人员的,财政部门一律不拨付经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临聘人员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的监督指导以及争议处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临聘人员经费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切实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规范用人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临聘人员以及市、区有关部门强令下级部门或单位配备机构或人员的,应坚决予以纠正,取消该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三、严肃人事编制纪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秩序
(一)强化人事编制纪律。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人事编制工作的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种类和总额用人,严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员额外擅自聘用人员。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遵守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除专项机构编制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涉及机构编制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下级部门或单位配备人员,也不得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作为工作考核考评、评优评先的指标和条件。
(二)认真开展临聘人员及岗位的清查梳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用人的规范管理,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未经编制部门批准,一律不得新增临聘人员或延长现有临聘人员合同期限。并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用人规范管理的要求,开展人事编制政策执行情况自查,对本单位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现有临聘人员及其岗位进行清查梳理,登记造册;对于确有必要保留的岗位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规定重新报批。现有临聘人员所在岗位经批准保留的,原合同可继续履行,合同期满后,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决定是否继续聘用或实行劳务派遣;其所在岗位不属于允许使用临聘人员范围的,应在合同期满后终止合同或在保障其合法权益前提下依法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