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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长府发〔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受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影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工业经济将面临着诸多考验和困难。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快发展,培育更多的经济增长点,保持全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项目建设,促进重点产业优化升级

  1.鼓励全市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续建重点工业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对当年建成投产并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奖励企业经营者10万元;实现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企业经营者20万元。

  2.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拉动作用大的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项目的支持。对争取到国家3000-5000万元项目的,奖励项目单位及有功人员30万元;争取到国家5000万元-1亿元项目的,奖励项目单位及有功人员50万元;争取到国家1亿元以上项目的,奖励项目单位及有功人员100万元。

  3.鼓励优势产业集聚发展。对进入长东北开放开发先导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制造业企业,土地出让通过招拍挂公开出让的价款,扣除企业搬迁补偿费和必须上缴国家及省的各种税费外的收益,给予全部返还。

  4.鼓励企业重组。对与央企或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和知名企业实施战略重组成功且达产达效的企业,给予经营者50万元的奖励。对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产出效益好、投资规模在1-5亿元的战略合作伙伴,给予投资企业50万元的奖励;投资额在5-10亿元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5.鼓励外埠企业来长投资建厂。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2009年和2010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

  6.鼓励汽车和轨道客车整车厂的外埠配套企业转移到长春。将所属外埠配套企业和进入配套体系的外埠零部件企业转移到我市生产,市政府对主机厂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按配套份额给予奖励。配套份额在1000-5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配套份额在5000-1亿元的,奖励50万元;配套份额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7.鼓励企业以节能降耗带动转型升级。对列入国家、省重点节能降耗项目,并得到资金支持的企业,按支持资金额度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当年节能量在300吨标煤以上,每吨奖励50元(与国家、省奖励不重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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