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长府发〔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大力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途径,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应用,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承包关系不变,农户生产经营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不变。 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以农民为主体,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3.坚持以服务农民为主旨。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增强合作组织凝聚力。对外作为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
4.坚持多主体参与、多形式发展。积极支持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农技人员、龙头企业、农村种养大户、乡村干部、村级组织等在生产、加工、流通等领域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和引导农村经纪人、产品运销专业户和各类流通中介组织向专业合作社转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打破行政区域界限,跨地域、跨所有制开展合作,组成联合社。
5.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同时给予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做到引导不强迫,服务不干预,支持不包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