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目标,紧紧围绕我市农业主导产业,依托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突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到2012年,全市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到1500个,覆盖全市所有乡镇和村,依法登记、规范运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占80%以上。加入合作社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20%以上。专业合作社社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非社员收入30%以上。
三、发展重点
(一)围绕粮食生产,积极培育粮食生产、农机、植保等专业合作社,鼓励有能力的各类主体牵头兴办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
(二)围绕绿色蔬菜基地和特色经济作物种植园区建设,引导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建立特色产业基地,开展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名特优新农产品,推动“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产业格局的形成。
(三)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与农民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逐步形成“公司+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体系,解决产业链条脱节,利益连接关系松散问题。
(四)围绕健康养殖小区建设,引导农民建立牧业生产合作社,加快推进健康养殖小区建设,促进畜牧业提质扩能。
(五)围绕农产品流通、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引导农民建立生产销售一体化的流通专业合作社,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自办加工流通项目,引导农民进入流通市场,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
四、加大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
(一)做好登记服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同时到当地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简化登记手续,免收登记费用,积极主动地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照工作。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每年要在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并逐年增加。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涉农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