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2009年民生行动计划的通知


  20.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范围。正常分娩的,按照省、市、区三级医院分别补助400元、500元、600元;非正常分娩的,按照省、市、区三级医院分别补助500元、600元、700元。

  21.对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期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

  22.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30%左右的比例,提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

  23.开展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试点,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完善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逐步解决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养老、医疗等问题。

  主要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社会救助计划

  全面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着眼不同层次困难群众的需求,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制度,整合各类救助资源,深化“万户特困户结对救助”活动,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保障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24.城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月245元提高到305元,城区农村低保标准由每年1200元提高到1500元;城市低保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人,分类施保标准由上浮10%提高到20%;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特别救助。

  25.副局及其以上领导干部每人结对帮扶一个困难职工家庭;春节期间,投入750万元走访慰问困难职工家庭2.5万户,为全市“万户特困户结对救助家庭”中的无洗衣机家庭捐赠洗衣机;投入450万元,帮扶困难职工1.1万名。

  26.投入200万元,为3200名困难职工(农民工)子女提供就学资助;为新考入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提供一次性助残奖学金,本科生3000元,大专生2000元,中专生1000元;为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政策的家庭发放扶助金,夫妻双方每人每月80元、100元。

  27.在城区建立100个居家养老日间照料站,为社区“空巢”老人提供日托服务。

  28.投入300万元,为住房困难的在乡复员老兵及困难农民家庭改善居住条件提供慈善捐助;为230个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和100个农村特困残疾人家庭分别提供每户1万元和2万元的危房改造补助。

  29.实施残疾人专项救助,为146名肢体残疾人装配假肢,为187名低视力患者免费配用助视器;建设市聋儿康复中心,为7岁以下、听力损失70db以上的贫困家庭聋儿免费提供康复训练、制作耳模,每人补贴3000元购置助听器;为1000户贫困聋人及双聋人家庭提供无障碍用具。

  30.提高困难劳模低收入补助金标准,省、市级劳模分别按每人每月1100元、1000元补足,困难农民劳模按省级劳模每人每月200元、市级劳模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住房困难劳模可优先享受廉租住房、廉价房和经济适用房等相关优惠政策;按照棚户区改造回迁房政策规定,对支付协议靠档回迁扩大面积款有困难的劳模给予补贴。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