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开展“人道之光”贫困精神病患者救助活动,为2280名患者免费送药,为400名患者提供免费住院治疗;新增精神病患者住院托养床位400张以上,对有社会危害性贫困精神病患者“有一管一”;筛查白内障疑似患者7200名,对具备手术指征的,免费实施复明手术。
32.在原有法律援助范围基础上,对持有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人,给予100%法律援助;建立城际间法律援助办案协作机制,与15个城市联合开展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办案工作。
33.对经济困难公民因交通、医疗、产品质量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索赔事项,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造成人身损害赔偿事项,以及农民因购买或使用假冒、伪劣生产资料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索赔事项,给予100%法律援助;向困难群众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1万张,全年承办法律援助案件2100件。
34.投入100万元,对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或与其有抚育、抚养和赡养关系的近亲属给予一定额度的救助。
主要责任部门:市民政局、教育局、司法局、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直机关党工委、中级人民法院、残疾人联合会、总工会。
四、住房保障计划
以政府保障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加大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力度,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居委会“四级”物业管理工作体制,提高服务水平;通过减免税费、政府补贴、简化审批手续等方式支持居民购买住房,不断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35.扩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范围,低保家庭由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1平方米提高到12平方米;拆除棚户区及危旧房200万平方米,建设回迁房120万平方米,竣工100万平方米;改造农村泥草房4万户。
36.以各城区、开发区为主体,全年购买和建设各类政府保障型住房54.5万平方米、10500套。其中:购买、建设廉租住房12.5万平方米、2500套;建设廉价住房30万平方米、6000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2万平方米、2000套。
37.建立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使用备案制度,出台《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对信用等级评定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其1年内在本市承接物业服务的资格。
38.新增房屋集中供热面积350万平方米;取消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分散采暖锅炉房120座,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100万平方米。
39.普通住房面积标准上限调至144平方米,在界定普通住房时,阁楼和地下室面积不计入住房面积;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均视为首次购房,契税按1%征收;个人贷款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抵押(或预告)登记费减半;个人转让70平方米以下二手住房免收交易手续费。
40.个人买卖二手住房免收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购买普通住房2年后(含2年)对外转让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购买90平方米以下二手住房,个人不负担契税;购买90平方米以上二手普通住房,个人按1%税率负担契税;居民为改善住房条件转让原有住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人给予所得税额省、市、区留成部分等额的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