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畜产品中兽药残留安全专项执法检查
1.整治目标。
通过对兽药、饲料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集中整治,建立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动物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基本解决使用违禁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规范养殖场(小区)兽药使用登记记录的建立和完善。
2.工作重点。
(1)全面清查禁用兽药,保证动物性食品安全。严厉查处非法制售禁用兽药活动,以区县为单位,分别召开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会议,宣传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开展清查活动。严厉查处非法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药品、违禁药品和原料药的违法行为。对饲料生产环节开展清查活动。对查出的禁用兽药一律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查处违规活动。
(2)检查畜禽养殖环节违禁品使用情况。重点查处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苏丹红等化学物质及禁用兽药的行为。检查饲料添加剂、药物进货记录、饲养日志,现场抽查药品房和饲料库是否有违禁药品和饲料添加剂等。一旦发现,要坚决予以没收,并调查清楚已使用情况,最大程度减少可能造成的危害;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规范标签和说明书,保证用药安全。继续组织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清理活动,无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或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或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4)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重点监测畜产品中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兽药及其他化学物质的残留情况,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行为。
(四)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
1.整治目标。
以水产苗种养殖基地为重点单位,实现水产苗种养殖场100%持证生产、专项执法行动100%覆盖水产苗种养殖场、药残检测100%覆盖水产苗种养殖场。
2.工作重点。
(1)加强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各区县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科技入户、田间学校,以及有限电视、广播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同时,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监测计划,按权限公布抽查结果。在执法过程中,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宣传力度,让管理者、生产者和其他相关人都知晓和理解。执法人员要尽量多做宣传和解释工作,使养殖者正确理解抽检工作的目的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