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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县(市)财源建设工程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县(市)财源建设工程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县(市)财源建设工程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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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年一月九日

  关于继续实施县(市)财源建设工程的意见

  自2005年省政府实施县(市)财源建设工程以来,县(市)财源建设工程取得可喜成就,截至2007年底,全省44个县(市)已超额完成省政府规划的到2010年县(市)财源建设工程目标,县(市)财源建设工程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县域经济发展,有效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为全面落实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县域经济发展“三年翻番”的目标,巩固和扩大县(市)财源建设工程成果,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县(市)财源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5号)基础上,继续实施县(市)财源建设工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县(市)财源建设工程目标
  (一)地方税收总收入目标
  到2010年,44个县(市)地方税收总收入必保目标487亿元,比2007年增加239亿元,年均递增25%;力争目标510亿元,比2007年增加261亿元,年均递增27%。实现总体水平翻一番。
  (二)财源大县(市)目标
  到2010年,全省44个县(市)中地方税收总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县(市)19个;其中超20亿元的县(市)5个。
  (三)税源大户目标
  到2010年,全省44个县(市)年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2007年的29户增加到54户,其中1亿元以上的由8户增加到15户;2亿元以上的由2户增加到4户。
  二、县(市)财源建设工程奖励政策
  到2010年,对年纳税额在2亿元以上的新增税源大户,由省政府颁发金牌;对年纳税额在1亿元以上的新增税源大户,由省政府颁发银牌;对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增税源大户,由省政府颁发铜牌。
  到2010年,对地方税收总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县(市),奖励100万元;对地方税收总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的县(市),奖励200万元;对地方税收总收入达到30亿元以上的县(市),奖励300万元;对地方税收总收入达到40亿元以上的县(市),奖励400万元。
  到2010年,按各市所辖县(市)地方税收总收入年均增长率计算,每高出全省44个县(市)平均增幅一个百分点,奖励市级政府20万元。
  上述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市、县(市)政府财力性补助。
  除上述内容外,《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县(市)财源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5号)规定的其他政策措施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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