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困难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和待岗培训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9〕2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采取适应性政策措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32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开展待岗培训给予经费补贴。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的范围
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稳定岗位和待岗培训补贴:申报当期流转税(生产、流通企业核定增值税,其他企业核定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缴数为计算指标,免税企业核定申报当期销售额或收入额,下同)在2008年1-9月月平均数下降30%(含30%)以上;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一年以上;申报当期未裁员。
二、企业分类和补贴标准
(一)企业分类
按企业受影响的困难程度,将企业划分为三类:申报当期流转税在2008年1-9月月平均数下降30%-40%(含30%)的为一类企业;下降40%-50%(含40%)的为二类企业;下降50%(含50%)以上的为三类企业。
(二)稳定岗位补贴
稳定岗位补贴按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30%补贴。根据企业类别确定补贴人数,其中:一类企业按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人数的10%计算;二类企业按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人数的15%计算;三类企业按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人数的2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