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9年各月份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9〕5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税费同征同管的要求,根据《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各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243号),现对2009年各月份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缴费人。
缴纳期限
月 份
| 起
| 止
|
一月(元旦、春节)
| 1月4日
| 1月19日
|
二月
| 2月1日
| 2月16日
|
三月
| 3月1日
| 3月16日
|
四月(清明节)
| 4月1日
| 4月20日
|
五月(五一节、端午节)
| 5月4日
| 5月18日
|
六月
| 6月1日
| 6月15日
|
七月
| 7月1日
| 7月15日
|
八月
| 8月1日
| 8月17日
|
九月
| 9月1日
| 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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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国庆节、中秋节)
| 10月9日
|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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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
| 11月1日
| 11月16日
|
十二月
| 12月1日
| 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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