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加大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加快建设一批省耕地开垦费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重点用于列入新增中央和省投资计划清单项目的占补。进一步加强全省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库管理,加快立项实施验收进度。
五、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供应
切实保障民生工程建设用地供应。对纳入新增中央和省投资计划的城镇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供地,尽快落实到具体地块。对农村民生工程、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大保障力度,加快供应。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所节约的土地,应当优先满足农村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
保障纳入新增中央和省投资计划的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项目用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盘活企业关闭、重组和改制等形成的存量建设用地,优先用于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对使用原土地进行增资扩建的工业项目,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
及时提供土地产权保障服务。对新增中央和省投资计划项目用地,要加快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使用其他单位腾退土地的,要依法确定腾退前后的土地权属,明晰产权;以土地置换方式用地的,要积极协调各方签订置换协议,明确权属调整;使用关闭、重组和改制等企业存量用地的,要在办理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后,及时办理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六、提高矿产资源和地质工作保障程度
加快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通过科学部署地质工作,开展重要成矿区带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和投资人向重点勘查开采区、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的投资、勘查开发,努力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提高矿产资源保证程度和可持续供应能力。强化规划总量调控目标对矿业权设置的指导,为国家重点支持的大型矿山企业提供资源保障。鼓励和引导地方和企业围绕矿产资源规划重点开发区域,加强优势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深度加工,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
保障国家重点项目对矿产资源储量的占有和供给。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中,在坚持保护重要矿产资源的基础上,有效保障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成果,开展我省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研究和评价,为经济发展提供矿产资源依据。提高地质资料的社会化服务水平,进一步发挥我省地质资料的作用,强化地质资料的社会化服务功能,拓宽服务领域,开展地质资料的二次开发,主动为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提供地质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