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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26日)废止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水〔2008〕92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

  为加强对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保障水利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行业实际,在广泛调查研究并深入论证的基础上,特制定《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障水利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强制性标准,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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