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六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甲级、乙级资质的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丙级资质的单位,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只能承揽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取得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接工程业务的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不得越级或超越证书规定业务范围承揽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在勘察设计文件封面上注明其资格证书的行业、资格等级和证书编号,并在封面之后附彩色的资质证书或资质证书彩色复印件。
对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要求的设计成果,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审查或审批。
第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和注册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 对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三章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一般应当进行招标,并依法接受监督:
(一) 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除险加固、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