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全市统一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第四章 勘察设计文件编制
第二十条 编制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经批准的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或有关专业规划;
(二)经批准的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三)项目批准文件;
(四)国家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建设标准;
(五)市级现行的工程勘察设计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六)经批准的上一阶段勘察、设计文件;
(七)国家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八)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十一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文件的编制,一般按规划、选址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四个阶段进行,地质情况、工程结构简单的,可以适当合并。
第二十二条 需报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其设计文件的编制,一般按规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或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六个阶段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和市级以下审批或核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其设计文件的编制可适当简化,一般按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五个阶段进行。
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应当准确、真实。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工作应按勘察、设计任务书或勘察、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
勘察、设计任务书或合同应明确勘察设计范围、勘察设计深度、勘察设计质量要求、完成时间、提交的成果资料名称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前,应收集和分析工程地区已有的地形、地质资料,进行现场查勘,根据勘察设计任务书或合同,结合设计方案,编制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第二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勘察资料应及时进行整理和分析。各阶段勘察工作结束时,应编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并亲自到现场踏勘、调查,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进行验收和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