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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必须依据经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
  施工图设计必须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并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未经设计单位同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在工程寿命期限和法律追诉期限内对施工图负终身质量责任。
  第三十六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选用国家和我市禁止或淘汰使用的产品。
  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但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在勘察、设计活动中因地制宜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节省工程建设投资或管理成本。

第五章 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

  第三十八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报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第三十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文件应当由该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协会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勘察文件通过审查的,才能作为该项目设计文件的依据并进行使用。
  第四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的规划报告、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或方案设计)等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报送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完整,包括主报告、图册、专题报告以及其它非技术性文件、材料等。审查审批过程中要求设计单位补充、修正、完善或重新设计的有关文件和资料,须通过原单位转报。报送文件的份数要满足审批和审查转报的需要。
  对不具备条件、不满足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将不予审查或审批,由此影响工程建设的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四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执行市水利局和市发改委《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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