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联合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施工图设计确需对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修改的,应报该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修改。其中重大设计修改必须报该工程初步设计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修改。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完整的施工图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送市或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我市境内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组建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发挥勘察设计单位与政府部门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可定期进行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和优秀勘察设计人员的评选,并予以通报表彰和必要的奖励。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根据其勘察、设计成果质量和服务质量、信誉等进行综合评比,将考核评比结果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上网公示,并按下列原则进行奖惩:
(一)对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在下一年度内对其投标的勘察设计项目在综合评标时加2分;对连续三年考核获“优秀”等次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推荐给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邀请其参加投标;
(二)对年度考核获“良好”及“合格”等次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下一年度内对其投标的勘察设计项目在综合评标时不加分;
(三)对年度考核获“不合格”等次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在下一年度内对其投标的勘察设计项目在综合评标时扣减2分;对连续三年考核获“不合格”等次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消其下一年度内参加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四十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细则和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和优秀勘察设计人员的具体评选表彰办法,由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制定,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不良行为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