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
  (二)串通投标的或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存在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
  (四)未按合同要求按时向施工工地派驻设计代表,由此而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
  (五)未按合同工期规定且无正当理由延期15天以上提交设计成果的;
  (六)设计成果粗糙、错误较多且连续两次未能通过审查的;
  (七)在工程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时,未按时提交设计总结报告或其它必须提交的涉及勘察设计方面验收材料的。
  第四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重不良行为:
  (一)设计单位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并交付使用的;
  (二)伪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三)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四)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五)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
  (六)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七)选用国家和市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工程安全和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八)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九)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
  第五十条 勘察设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重不良行为:
  (一)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
  (二)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的。
  第五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公布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并将其作为勘察设计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单位在本辖区内从事水利水电项目勘察设计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进行审核和上报。
  市级直接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由市级建设项目业主审核,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对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考核、记录,报相应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五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建设项目业主应将拟公布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有关书面资料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有关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认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