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阿府发〔2009〕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许可
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为加强行政许可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设定、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进行监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三条 阿坝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许可过错行为及责任追究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擅自设立行政许可项目或者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
(二)无行政许可实施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在行政许可法定条件之外附加前置条件、有偿咨询、培训、购物、指定中介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