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违反
行政许可法规定,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授权有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
(七)不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九)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十)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三)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延迟办理,或者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移交其他部门而不移交,或者拖延移交的;
(十四)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五)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六)不依法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七)无法定依据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索取财物的;
(十八)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所收费用的;
(十九)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第六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四)给予通报批评;
(五)调离行政许可实施工作岗位或者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六)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没收、追缴违法违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