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2009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财农[2009]3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农机(农业、水利)局:
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和《
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农财发〔2008〕190号)的规定,经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研究,为做好2009年的农机推广工作,农机购置补贴继续采取“差价购机、分类定额、集中支付”的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我市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购买重庆市2009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中的农业机械从事农业生产,均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本市企业、服务组织及城镇居民进入涉农行业从事生产或开发,需要购买农业机械的,通过申请、审批后,也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二、补贴标准
原则上按照同类补贴机具市场销售均价的30%进行补贴,单台最高补贴额按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执行。产品同机型、同配置补贴标准相同。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1。
对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机专业合作社购买补贴目录内的小型耕作机械,每台增加补贴500元,小型联合收割机每台增加补贴1000元。
三、兑现方式
按照财政部、农业部财农〔2005〕11号文件的要求,享受补贴的农业机械实行差价购机,经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农机推广站复核汇总,并由市农机办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后,由市农委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补贴资金支付给总经销商(生产企业)。补贴资金原则上两个月兑现一次。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程序
购机者购买补贴目录中单价1万元及以上的农业机械,实行购前申报制度。购买单价1万元以下的不需申请(城镇居民、企业及涉农服务组织除外),可直接购买。申请程序见《购买补贴农机流程图》(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