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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附件:1、青海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2、青海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方法(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青海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二○○八年十二月)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家电下乡工作,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激活农民购买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扩大农村消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全省凡具有农业户口且购买补贴类家电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

  (三)补贴产品:对农牧民购买彩电、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和手机四类产品给予财政补贴。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执行。其中彩电单价不超过2000元;电冰箱(含冰柜)单价不超过2500元;洗衣机单价不超过2000元;手机单价不超过1000元。

  (四)销售网络:

  1、具备的条件:销售网点应具有一定规模,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开具正规销售发票,具备上网条件,有专业的电脑操作人员,有售后服务人员且具备售后服务能力。

  2、销售网点的选定。省级商务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省内补贴类家电商品的牵头经营单位,结合中标流通企业选定县(市、区)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被选定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企业持营业执照、中标流通企业的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作为中标流通企业网点的其他文本材料到县(市、区)商务部门登记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作为销售网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日用品承办企业设在城区的总店凡有家电经营业务且具备条件的,与中标流通企业签订加盟协议后作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为了方便农民购买,减轻农民购买费用,在乡镇设立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每个乡镇2—3个。有经营能力且具备条件并与中标流通企业签订加盟协议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级农家店优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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