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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3、核准程序。各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选定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经州(地、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告并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

  (五)货源供应及价格

  1、组织好货源。中标流通企业要制定补贴类家电商品的供应计划,实施期内每月底向省商务厅报送1次。要加强经营网络销售信息沟通和市场预测,及时调整供货计划和组织货源,并搞好商品配送,保证全省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做到不断档、不缺货、满足购买需求,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2、合理制定配送价格。中标流通企业要合理制定家电下乡补贴商品的统一配送价格,不得因实行补贴商品热销而提高供货价格,如发现或举报查实随意提高供货价格的,取消其供货资格。

  3、严格执行零售价格。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零售价格销售,不得随意提高价格,如自行提高价格的,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六)购买方式、补贴资金申报与兑付

  1、购买人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确定的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每户每类家电下乡产品补贴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2、销售企业在销售补贴类家电产品时,要向购买人开具正规发票。发票除载明商品基本情况外,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号码。

  3、实施期内,购买人在全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中购买的补贴类家电产品均可获得财政补贴(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由购买人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申报,超期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4、申报补贴应提供的材料: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

  (2)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明(即,身份证、户口簿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5)购买人“涉农补贴一卡通”专用存折(尚未开立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指定金融机构开立)。

  5、乡镇财政部门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对符合要求的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对乡镇财政所报的补贴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涉农综合补贴资金专户,并按照《青海省涉农综合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补贴资金兑现到购买人的涉农综合补贴一卡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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