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审核内容:(1)销售单位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2)购买产品是否为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规定的最高限价下。(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不超过一台(件)。(7)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7、对购买补贴类商品退货的,按照国家三包规定的范围,购买人需持销售企业出具的退货证明,到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退还补贴资金,然后持财政部门的退款证明,到销售网点办理退货手续。不同型号、不同价格的补贴类商品需要换货的,先按程序进行退货,再按程序重新购买。
三、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及清算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全省农牧业人口和农牧区家电普及情况、农牧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根据测算的分地区补贴资金规模,省财政将补贴资金按80%的比例逐级预拨到州、县财政部门,年终实行清算。
(二)州(地、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4月15日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家电下乡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家电下乡工作意义重大,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周密组织,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省政府已成立“青海省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家电下乡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统一负责家电下乡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抽调公安、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组成协调小组,做好家电下乡工作期间的维护市场秩序和安全工作,把这项惠及农牧民的事情办好。
各级商务部门要全力以赴做好家电下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销售管理工作。要层层建立联系制度,公布家电下乡工作联系电话,加强沟通联系,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专人负责及时受理投诉,为群众解疑释惑。
(二)组织好产品的销售
各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和服务功能,设立专门柜台和补贴产品明细牌,配备专销人员,严格按照确定的产品型号和价格组织经营,做到对销售补贴类商品进行安装调试、维护保养等。同时,各销售网点要制定详细的销售方案,应对突发情况和问题,确保经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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