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 承包人分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15、承包人风险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自分包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
(1)由于分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分包工程本身、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外)损失或损坏;
(2)由于承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分包人外)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3)由于承包人、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分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由于承包人提供或承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分包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的损失或损害。
16、分包人风险
分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分包人承担的风险。
自分包工程开工之日起直到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分包人风险为:
除第15条和第17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分包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但不限于此)的损失或损坏。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17.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承包人应协助分包人采取措施。
17.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17.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8、保险
18.1 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18.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8.3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18.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四、工期
19、进度计划和报告
19.1 分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9.2 分包人应按经承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承包人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20、开工
20.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分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申请或分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申请的,工期不予顺延。
20.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21、工期延误
21.1 合同履行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分包人有权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获得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及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4)承包人代表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7)不可抗力。
(8)承包人风险事件。
(9)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承包人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1.2 当第21.1款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分包人应在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分包人应在发出通知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
21.3 如果延期的事件持续发生时,分包人应按第21.2款规定的14天之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然后每隔7天向承包人提交事件发生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
21.4 如果分包人未能在第21.2款和第21.3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分包人放弃索赔工期的权利,承包人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22、暂停施工和复工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认为确有必要也可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23、加快进度
23.1 在分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顺延工期的情况下,如果承包人认为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分包人加快进度。分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如果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分包人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承包人可按第51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分包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分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3.2 如果承包人希望分包人在计划竣工日期之前完成分包工程,应事先征得分包人同意。如果分包人同意,那么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建议书。分包人应在7天内作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该增加额按第40、54条规定计算。
承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承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并核实和调整合同价款。
24、竣工日期
24.1 分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4.2 实际竣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分包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分包人提请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2)分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分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承包人验收,以分包人再次提请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3)分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未能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以分包人提请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4)分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承包人或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分包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4.3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25、误期赔偿
25.1 如果分包人未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分包人应按第38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但误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分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5.2 误期(实际延误竣工天数)按第24.2款规定的实际竣工日期减去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日期,即按照下述公式计算:
实际延误竣工天数=实际竣工日期 - 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日期。
上述各相关日期,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确定。
五、质量和安全
26、质量目标、检查与验收
26.1 分包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总包合同对工程质量另有约定的,分包工程质量也应达到这一标准。
26.2 承包人分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第50.4款规定调解或认定,或者由双方共同选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的费用及因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26.3 分包人应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分包工程实施前,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和贯彻质量要求的文件。分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分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6.4 分包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执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26.5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27、工程照管
27.1 从开工之日起,分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分包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分包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承包人负责。
27.2 分包人在负责分包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分包人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保证工程质量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8、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28.1 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相关条款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8.2 在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和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除合同价款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外,安全防护措施费由承包人承担。
28.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29、材料设备供应
29.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检验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执行。
29.2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29.3 除按约定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外(附件: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其它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29.4 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承包人分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0、竣工资料
30.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分包人应按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承包人分包人应按第31条规定进行验收。提交上述资料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0.2 如果分包人不按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工程尚未达到竣工条件。
31、竣工验收
31.1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应在竣工报告中分包人提请承包人验收的日期起14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验收不合格,分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承包人验收,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1.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在竣工报告中分包人提请承包人验收的日期起14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
31.3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 在竣工报告中分包人提请承包人验收的日期起14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15天起承担工程照管和一切意外责任。
31.4 竣工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分包工程,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31.5 分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承包人不得使用。承包人强行使用的,视为工程质量合格,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1.6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分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承包人验收,并承担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2、质量保修
32.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分包人与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协商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2.2 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由承包人分包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在质量保修期内,分包工程发现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修正,分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5天内派人修正;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2.3 如果分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正某项质量缺陷,则承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修正缺陷,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2.4 分包人修正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六、工程造价
33、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33.1 招标的分包工程合同价款由承包人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的分包工程合同价款由承包人分包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或预算书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33.2 分包合同价款在协议书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分包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黑龙江省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
(2)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执行现行黑龙江省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或者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黑龙江省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按照《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的规定,工期较短、技术不复杂、风险不大且合同总价在200万元以内的工程,可以采用此方式)。
(3)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执行现行黑龙江省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
34、合同价款的调整
34.1 采用33.2(1)款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工程量的偏差;
(2)工程变更;
(3)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4)费用索赔事件或承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5)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本款(1)、(2)、(3)调整因素应分别按第39、40、41、54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4.2 采用33.2(2)款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以下调整因素:
(1)工程变更;
(2)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3)费用索赔事件或承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4)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本款(1)、(2)调整因素应分别按第39、40、41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4.3 采用33.2(3)款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各项费率的具体标准等。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工程变更;
(2)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
(3)费用索赔事件或承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5)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本款(1)、(2)调整因素应分别按第39、40、41.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如果施工过程中不发生第39条规定的工程变更,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工程量不予调整。
35、工程计量和计价
35.1 分包工程的计量和计价,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黑龙江省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预算定额(估价表)、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和黑龙江省有关计价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
35.2 分包人应按第45.1款规定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分包工程款额报告。承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的7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分包人,作为分包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35.3 承包人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35.4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按第45.1款规定提交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分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分包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35.5 如果分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承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分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确定计量结果。分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第50条规定处理。
35.6 对分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36、暂列金额
36.1 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36.2 承包人应就分包人实施第36.1款规定的工作发出指令,并支付所需价款。
36.3 承包人有要求时,分包人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的所有报价单、发票、账单或收据。
37、计日工
37.1 分包人投标文件(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单价用于在施工过程中完成承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计价。承包人应就使用计日工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按实际数量和分包人投标文件(或报价书)中的计日工单价的乘积计算并提出此类工作所需价款后向分包人支付。
37.2 所有按计日工方式支付的工作,分包人应按计日工表格做好记录。当此工作持续进行时,分包人应每天将记录完毕的计日工表一式两份送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记录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分包人,作为分包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已认可记录。
37.3 计日工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每个支付期末,分包人应按第45.1款规定向承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获得的计日工费用。
38、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38.1 承包人分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分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竣工日期,分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分包工程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列入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
38.2 承包人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如果分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迟于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索取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分包工程合同价款的5%。承包人可从应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
39、工程变更
39.1 没有承包人指令,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施工,不得进行任何变更。工程量的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
39.2 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对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为此,承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和要求,及时进行工程变更。变更项目包括:
(1)本合同中任何工程数量的改变(不含工程量的偏差);
(2)任何工作的删减;
(3)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4)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5)工程完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的实施;
(6)工程的施工次序和时间安排的改变。
39.3 合同履行期间,分包人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款的增减情况。
承包人采纳分包人的建议给承包人带来的利益,由承包人分包人另行约定分享比例。
39.4 如果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提交一份工程变更建议书,则分包人应在7天内做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对所涉及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
(2)对原进度计划做出的必要修改;
(3)因变更所需调整的金额。
承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在等待答复期间内,分包人不得延误任何工作。
39.5 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第40条规定确定,工期相应调整。但是,如果变更是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或引起的,则分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为了便于组织施工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
(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
(3)因分包人的违约、过错或分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导致的变更。
40、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40.1 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如分包人未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7天内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承包人可以根据掌握的实际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分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承包人核实确认后执行。
40.2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的,双方应在分包人收到修改意见后的7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暂定工程变更价款。工程变更价款被确认或被暂定后列入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0.3 如果因为非分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分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预期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分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和得到补偿。
41、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41.1 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或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订立合同前28天。下同)价格10%或者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时,承包人分包人不利一方应在事件发生的7天内通知另一方,超过10%(或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的部分,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否则,除征得有利一方同意外,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41.2 如果在分包工程基准期以后,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出现修改或变更,且因执行上述法律、法规致使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的费用发生了第41.1款规定以外的增减,则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的合同价款由分包人依据实际变化情况提出,经承包人核实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42、支付事项
42.1 承包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
(1)预付款按第43条的规定支付;
(2)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第44条规定支付;
(3)进度款按第45条的规定支付;
(4)竣工结算款按第47条的规定支付;
(5)质量保证金按第48条的规定支付。
42.2 如果承包人支付延迟,则分包人有权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42.3 如果承包人有要求,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和供应商已提供材料设备的支付凭证。如果分包人未能提供上述凭证,视为分包人未向雇员、供应商支付。
42.4 如果分包人不按雇员劳动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不按购销合同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商货款的,可认为分包人违约。若在承包人书面通知改正之后的7天内,分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承包人可在不损害分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
(1)立即停止向分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
(2)在合同履行相应时期的分包工程价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分包人应付的款项。
承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7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下期支付时,应扣除已由承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因上述工作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应赔偿损失。
42.5 除非经分包人同意,否则,本条规定的各种款项的支付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
43、预付款
43.1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工程款的金额(扣除安全生产措施费)和支付办法。
43.2 承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分包人可在付款期限满后向承包人提出付款要求,承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7天内仍未按要求支付的,分包人可在提出付款要求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43.3 承包人不应向分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预付款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44、安全生产措施费
44.1 承包人分包人应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安全生产措施费的预付金额、预付时间、支付办法、使用要求和抵扣方式。
44.2 安全生产措施费专款专用,设立专项资金帐户,分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承包人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5、进度款
45.1 承包人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的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间按月为单位。分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间结束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由分包人代表签署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获得的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