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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依法查处阶段(1月29日至2月28日)
  各级政府要协调国土资源、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办公室,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对清理出的涉嫌矿产资源违法问题,由监察机构按立案标准予以立案,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涉嫌矿产资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直接予以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按照“三不留,一毁闭”(不留采矿设备、不留采矿设施建筑物、不留人员,毁闭井筒)的标准,发现一起彻底取缔一起;对查实的盗采案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的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有关证件,同时清缴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在2月27日前将涉嫌矿产资源违法查处情况分析报告和统计表(见附表2)报送市清理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3月1日至3月25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研究建立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并在3月1日前向市清理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有情况、有措施、有分析的总结报告。
  具体检查验收时间拟定于年3月10日-25日,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自查和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认真组织并整改到位的,予以表彰;对组织不力、敷衍了事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市政府成立清理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副市长王学战任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东坡、市公安局副局长韩东民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东坡和韩东民兼任。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专项行动总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国土资源、公安、安监、工商、电力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落实责任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对无证勘查开发、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件的查处及对非法矿山的火工品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进行调查处理,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企业法人资格的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不得给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企业发放营业执照;电力部门负责矿山企业合法用电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禁止向非法矿山供电,不得向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企业供电,对私自接电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属地监管,重在查处
  要坚持以自查为主、严肃处理为基本原则,逐矿区、逐矿种地进行彻底排查,不留死角。有关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公安部门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盗采刑事案件不按有关法律认真查处、失职渎职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各级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参与盗采、为盗采行为充当保护伞、以各种方式提供便利条件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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