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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杏花村公园管理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杏花村公园管理的通告
(长府通告〔200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杏花村公园的管理,规范园内的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杏花村公园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杏花村公园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杏花村公园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杏花村公园管理范围是:东自人民大街,西至长春广电中心;南自东朝阳路、百草路,北至锦水路。

  三、杏花村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折花草树木,践踏草坪;

  (二)赌博、卖艺、乞讨;

  (三)从事看手相、抽帖等封建迷信活动;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等废弃物;

  (五)踢球、打排球、轮滑、甩鞭等妨碍他人正常活动的行为;

  (六)遛狗;

  (七)在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

  (八)擅自发放、张贴或者悬挂标语、海报、广告、传单等各类宣传品;

  (九)燃放“孔明灯”、“许愿灯”和烟花爆竹;

  (十)擅自设立营业摊位、兜售商品;

  (十一)在池塘内野浴、垂钓;

  (十二)其他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共设施、危害公共安全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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