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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广场管理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广场管理的通告
(长府通告〔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文化广场的管理,规范广场内的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文化广场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文化广场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文化广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文化广场管理范围是:东自东民主大街,西至西民主大街;南自解放大路,北至吉林大学朝阳校区。

  三、文化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哄赶、扑捉、伤害广场鸽;

  (二)攀折花草树木,践踏草坪;

  (三)赌博、卖艺、乞讨;

  (四)从事看手相、抽帖等封建迷信活动;

  (五)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等废弃物;

  (六)踢球、打排球、轮滑、甩鞭等妨碍他人正常活动的行为;

  (七)遛狗;

  (八)在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

  (九)擅自发放、张贴或者悬挂标语、海报、广告、传单等各类宣传品;

  (十)燃放“孔明灯”、“许愿灯”和烟花爆竹;

  (十一)擅自设立营业摊位、兜售商品;

  (十二)在喷水池内玩耍,攀登雕塑等公共设施;

  (十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共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除残疾人专用车和儿童车外,其它机动车、非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文化广场。

  五、在文化广场内进行群众自发性演唱活动的,应当在22时前结束,并且不得占用绿地、通道。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由市园林绿化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市容环卫局负责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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