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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2008年-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2008年-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
(鲁卫医函〔2008〕51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2008年-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卫医政发[2008]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尤其是公立医院要按照卫生部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与2008年医院管理年活动重点工作安排,围绕方案确定的十项工作重点,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自12月20日-2009年2月20日开展自查工作。医疗机构要成立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医疗安全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组织对辖区内医疗安全情况进行督查。

  自查督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卫生局和省(部)属医疗机构要将自查情况于2009年2月21日前上报我厅医政处。自查情况要包括领导组织成立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我厅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的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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