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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办理《外国专家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办理《外国专家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人发[2009]15号)


市直各部门、各区县外专局(办):

  为加强和规范《外国专家证》的发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就《外国专家证》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制的新版《外国专家证》,是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或省外国专家局认可,对符合外国专家身份条件的外籍人员签发的身份证明,其持有者享受中国政府给予外国专家的便利和待遇。经山东省外国专家局授权,市外国专家局于2008年8月1日按属地管理原则开始办理《外国专家证》。
  二、 申请《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经聘请来我市工作的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应在外国专家入境的十五日内,到市外国专家局办理《外国专家证》。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凭市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外国专家居留手续。
  四、外国专家在省内变更工作地点的,须由聘请单位持《外国专家证》到市外国专家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外国专家证》可通过山东省外国专家工作系统进行办理。详情请登录山东人事信息网(http://www.sdrs.gov.cn)子网链接山东省外国专家工作系统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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